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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能不能主张加班费
目前我国实行的工时制度主要为三种:标准工时工作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标准工时制指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以标准工作时间为基础,以一定的期限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制度,此种制度下,计算工作时间的周期可以是周、月、季、年。不定时工作制是指劳动者每日没有固定的上下班时间的限制,它是因工作性质、特点或者职责的限制,无法按照标准工作时间衡量或者需要机动作业的岗位所采取的工时制度。那么不定时工作制员工能否主张加班费呢?
不定时工作制适用于因生产特点、工作性质特殊需要或职责范围而需要连续上班或难以按时上下班的职工。在实践中企业中的高级管理人员、外勤人员、推销人员、长途运输人员等会适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施行不定时工作制需要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根据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或在休息日工作时,应按照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或200%支付工资。对于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上述规定。
综上所述,不定时工作制员工不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度有关加班工资支付的规定。在不定时工作制下,员工不能主张按照标准工时计算加班报酬。但是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员工在法定节假日期间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加班费。用人单位给不定时工作制员工安排额外加班情况的也需要支付加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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