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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对外担保的效力的法律规则全解析
债权人让公司为您的债权提供担保,公司加盖公章就可以了吗?或者公司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代表人签字?如果是上市公司,或者一人公司,或者分公司,又该任何呢?


问题的核心在于:法定代表人的一句话,真的能代表公司吗?加盖了的公章的担保合同真的算数吗?


答案并非总是“是”。首先需要清楚的是,公司法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第二款规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也就是说,公司提供担保,是要经过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决议的。在此基础上,为了在保护公司不受“坑队友”法定代表人拖累,与保护善意债权人之间取得平衡,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担保制度司法解释构建了一套精细的规则。


无论您是公司的掌舵者,还是接受担保的债权人,理解这套规则,都是在商业世界中保护自己的必修课。


第一道防线:抓住决定效力的“金线”


想搞清楚担保是否有效,您只需要抓住一条最核心的“金线”:债权人是否“善意”。


何为法律上的“善意”?


简单说,就是在签担保合同时,您既不知道,也没理由知道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在“瞎承诺”,他其实根本没有获得公司的合法授权。


如何证明自己是“善意”的?—— 关键动作:“合理审查”


空口无凭,法律要求您必须拿出实际行动来证明自己的“清白”。这个行动就是要求对方公司提供并提供同意担保的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并进行合理的审查。仅仅看到对方盖了公章,在今天的司法实践中已经远远不够。


后果天差地别:


您是善意的:恭喜,担保合同铁定有效,对方公司必须承担担保责任。


您被认定为非善意:抱歉,担保合同对公司无效,您只能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个人追偿,而这往往杯水车薪。


给债权人的忠告:“认章不认人”的老黄历该翻篇了。现在必须 “认决议再认章” 。务必保管好审查决议过程的全部证据。


规则的变奏:不同公司,不同打法


上述“金线”原则是通用法则,但当遇到特殊类型的公司时,规则会有所调整,需要您格外注意。


1. 非上市公司:记住这几种“免检”情况


在某些特别“铁”的关系或特定场景下,即使没有决议,担保也有效。这就像是规则的“绿色通道”:


金融机构开立保函或担保公司开展业务:这是它们的本职工作,按行业惯例处理。


妈妈为全资儿子担保:公司为其全资子公司的经营活动提供担保,视为内部事务。


绝对大佬点头: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字同意,其效力等同于决议。


2. 上市公司:唯一的“安全通道”是公开信息


对于上市公司,规则最为严厉,一切以公开透明为准绳,没有丝毫变通空间。


您必须怎么做? 在与上市公司签订担保合同前,有且只有一件事是必须做的:去交易所网站核对该公司是否就此次担保发布了经过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告。


踩红线的后果是什么? 如果您依据的是任何未经公开的内部文件或私下承诺,担保合同不仅无效,上市公司还一分钱赔偿责任都不承担。风险极高!


注意:此规定同样适用于您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控股子公司打交道的情形。


给债权人的再次提醒:面对上市公司,信任的唯一载体是那纸公告。任何私下的承诺和文件,都可能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陷阱。


特殊情境,特别处理


一人公司:为自家股东担保?有效,无需决议。但小心后遗症:如果因此还不上其他债务,这位股东必须证明公司财产与自己财产是分开的,否则就要对公司所有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分公司/分支机构:一般来说,分公司的担保能力有限,必须看其总公司的决议。但银行、保险等金融机构的分行/分公司在授权范围内开立保函是例外,这是其正常业务。


“债务加入”:如果对方公司不是为您担保,而是直接宣布“这债我也一起背了”(即债务加入),判断其效力时,请参照上述所有关于担保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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