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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强制执行需要遵循的程序
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快与公共利益的需要,土地使用权的适当收回是必要的,势必要进行房屋征收,有征收就会有利益冲突,因而从根本上讲,强制搬迁是不可避免的。依法强制搬迁可以保证有关项目的顺利进行,但强制搬迁关系着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这就需要严格限制强制搬迁,真正做到文明搬迁,最大限度地保障被征收人的利益。我国《物权法》关于物权保护原则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强制拆迁的行政行为,《征收条例》针对房屋的强制执行问题也作出了明确规定,这些规定对解决我国的拆迁问题有着重大的意义。
为依法正确办理市、县级人民政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2012年2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43次会议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征收补偿规定),具体规定了强制执行程序问题。




强制执行必须符合正当程序。法院接受强制搬迁的申请后,应当在法定的期限内组织行政审判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进行审查。如果行政机关的征收补偿决定违法,如明显缺乏事实依据、法律依据;严重违反法定程序超过申请期限;征收人没有对被征收人实施货币补偿;补偿货币未提存或者未提供安置用房及其他明显损害被征收人合法权益的情形等,法院应根据现行的行政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裁定不予执行,即不予强制执行搬迁。如果法院最终认定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決定和征收补偿协议合法合理,予以强制执行,征收人应当到场,如果拒不到场,仍照常执行。被执行人所在单位或者房屋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应根据法院的通知派人协助执行。执行部门应将强制执行过程和搬迁的财物记入笔录,由执行人员、被执行人员及其他在场人员签名、盖章。
此外强制执行时,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的原则,做好应急预案,避免人员伤亡和被征收利害关系人的财产损失。因强制执行造成被征收人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被征收人有权请求国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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