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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病,用人单位需要担责吗
01、若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或者任何一方对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有异议,能否、又该如何启动司法救济程序?
依据《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市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若对此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向当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次鉴定。若对再次鉴定结论不服呢?法律再无进一步规定,依据《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91号)36条规定,职业病鉴定实行两级鉴定,省级职业病鉴定结论为最终鉴定。《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也就是说,职业病的鉴定形式上是由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并作出鉴定结论的。实务中,法院对以职业病鉴定委员会为被告的行政诉讼,往往也因被告主体不适合而裁判原告败诉。


02、并非直接由职业病患者发生,但却是治疗职业病所必然发生而且事实上已经发生的费用,一般工伤保险基金并不会承担,谁来承担呢?
有关于职业病相关治疗费用的问题,以白血病为例,法院相对倾向于认定此类费用因属职业病治疗所必然发生的费用,包括直接用于患者本身的费用,包括为治疗职业病而发生的诸如骨髓移植等提供者的费用,故更多认为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03、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承保的职业病确诊前的诸项费用,如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该由谁来承担?
对于确诊职业病前患者的有关待遇,包括因停工致工资减损,因检查、诊断和治疗职业病发生的医药费、伙食费等相关费用,工伤保险基金往往不予承保,但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因此,此类费用若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报销,则应由用人单位承担。


04、应不应该发放职业病危害岗位津贴?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劳动者,应当给予适当岗位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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