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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属不属于民法
劳动关系,不是等价有偿的问题,而是按劳分配的问题,而商品交换则是等量劳动相交换。这两个问题性质不同,其内部规律也不同,不能够按同一种立法原则和立法手段来处理。像这样的问题,私法就把劳动力当商品,当作买卖关系。


《民法通则》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劳动者和用工单位之间是平等主体。劳动者提供劳动而用工单位支付报酬。


但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具有经济价值的有体物、智力成果和利益。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主体地位平等,与人身不可分离,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民法确认人身关系,用民事方法保护人身关系。


可以肯定通过以上定义,劳动法不属于民法调整。所以《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司法解释并不适用于劳动法涉及的劳动关系纠纷中。


同理劳动法不属于民法调整。所以《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一条的民事纠纷案件中的民事纠纷同样不适用于劳动法涉及的劳动关系纠纷中。


参考书籍:


《民法》魏振瀛 北京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2000年9月


《佟柔中国民法讲稿》佟柔 周大伟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8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适用》唐德华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年9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改制司法解释条文精释及案例解析》李国光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15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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